公文書發文日期應使用開國年號,字號前應冠地支代月、韻目代日
國務委員會 公告
主旨:本公告發布後政府所有制定的公務文書(下稱公文),均應加入日期標示於字號前,其規定如說明。
依據:主席口喻。
說明:
格式為年年月日某字第幾號。
一、年:開國四年,則標記為零四。
二、月:依地支排序,如一月稱子,二月稱丑,依此類推。
三、日:以韻目代日。如一日為東,開國四年九月一日以零四申東表記。
四、其具體施行之要點依國務委員會訓示。
五、在本公告發布前即已製作之公文,不必補上年月日之表記。其另行之規定,俟行憲後由國史館訂定。
(零五申齊)